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杨改组发〔2015〕15号
关于印发文艺创作作品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文艺创作作品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示范区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2015年11月1日
杨凌示范区文艺创作作品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激励示范区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繁荣和发展文化事业,推动文化强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和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高度统一,为群众所喜闻乐见。受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是以示范区名义参赛的作品。农高会宣传报道纳入奖励范围,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申报文艺创作扶持奖励的作品应该是杨凌地区作者创作的;多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必须以杨凌地区作者为主体创作;外地作者以杨凌为题材创作的作品亦可申请扶持奖励。
第四条 文艺创作作品扶持奖励的经费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 文艺创作扶持
第五条 凡申报文艺创作扶持的参赛作品,必须是有一定基础,经专家评审小组认定,在与作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前期经费投入后,有望获奖的作品。
第六条 申请文艺创作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杨凌示范区文艺创作扶持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报扶持的文艺作品由示范区文联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其审定,并按作品内容、参加赛事的规格提出扶持经费意见,由党工委宣传部审核,报经党工委同意后,对扶持经费不高于20000元的作品一次性拨付;扶持经费高于20000元的作品,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50%,用于前期排练、修改等;第二次拨付20%,用于打磨、提高等;第三次拨付30%,用于参赛。
第八条 示范区文联及其各专业协会、民间演艺团体申请举办展览、采风、展演等创作展示活动,经党工委宣传部研究同意后,可适当给予经费扶持。
第九条 鼓励示范区文联及其专业协会等文艺团体在杨凌设立创作基地(工作室),并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章 文艺作品奖励
第十条 凡申报文艺创作奖励的作品,必须是在省级以上比赛、展览、表演、评奖等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演出、放映、展览、出版发表的文学、影视、戏剧、音乐、舞蹈、曲艺、书法、美术、摄影和民间文艺等作品均可申请奖励。
第十一条 获国家级奖项的作品。获得茅盾文学奖的作品,予以重奖;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联各协会设立的最高奖的作品,每部(篇)奖励30000元;6人(含)以上群体节目,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0000元;6人以下的群体节目,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独舞、独唱、独奏、美术、书法、摄影等获奖作品,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十二条 获省级奖项的作品。获得陕西省最高文学奖的作品每部(篇)奖励20000元;6人(含)以上群体节目,一等奖 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6人以下的群体节目,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独舞、独唱、独奏、美术、书法、摄影等个人获奖作品,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
第十三条 凡不设一、二、三等奖项,只评优秀奖的文艺赛事,优秀奖作品等同三等奖作品;文艺赛事既评选一、二、三等奖,又评优秀奖奖项,优秀奖作品等同入展(演)作品,奖金按三等奖的50%计算。
第十四条 其他文艺作品的奖励标准:
(一)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长篇文学作品,每部奖励5000元,其中改编成影视剧在全国播映的,再适当予以奖励。
(二)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反映杨凌题材的长篇文学作品,通过新华书店发行一定册数的每部奖励10000元。
(三)以杨凌为题材形成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并在全国放映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由党工委宣传部研究后报党工委确定。
(四)直接创作的影视剧、戏剧、歌剧、话剧等文艺节目,公开演出,视情况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由党工委宣传部研究后报党工委确定。
第十五条 申报文艺作品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杨凌示范区文艺作品奖励申报表》;
(二)著作或有效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文艺作品每年集中评选奖励一次。同一作品在当年内获多项奖的,取最高奖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作品只奖励最具代表性的奖项,其他细项不再列奖。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品,由创作者(含集体、单位)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示范区文联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提交党工委宣传部审定,报党工委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党工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跟进监督,对违反合同、弄虚作假、挪用经费者予以终止、撤销扶持,追回扶持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扶持,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因不可抗力等情况不能实施或完成项目的,应及时上报党工委宣传部,视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项目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工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