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起草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特别是2015年、2016年,演出市场不时出现囤票捂票、与“黄牛”勾连炒票等问题,败坏了行业风气和形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演出市场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票务市场,文化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通知》。《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管理措施,以期进一步规范我国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演出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2.对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实施资质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需要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单位涉及从事演出营销等经营活动,应当作为演出经纪机构纳入管理,特别是近年来演出票务市场出现炒作等一系列问题后,更需要加强监管。2011年,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已要求演出票务经营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通知》对控制捂票囤票炒票等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文化部一方面依据法规和职责,对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做出具体要求,另一方面也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倒卖门票、虚假宣传进行查处。一是将作为“黄牛票”重要销售渠道的互联网平台纳入管理视线并要求落实平台责任;二是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三是要求70%以上的门票面向公众销售。四是对重点演出实施特别管理措施。如对演出公司进行约谈;鼓励各地探索对重点营业性演出门票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视情将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列入文化市场警示名单或者黑名单予以信用警示或惩戒等。
4. 面向市场公开销售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总票数的70%的理由是什么?
答:设置公开销售营业性演出门票最低数量,是为了遏制个别演出商通过非正规渠道将演出票打包出售给“黄牛”。之所以设置为70%,是完全尊重行业协会、演出公司、票务公司的意见,一方面营业性演出有部分门票按惯例需要赠送给赞助商,除此之外还有工作票,所以无法保证将所有门票面向公众销售;另一方面为公众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当保障公众的利益,业内普遍认为70%这个比例相对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