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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5-05-07 14:57

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参照《文化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文化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文化厅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文化厅办公室是负责省文化厅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协调有关处室办理群众信访事项,协调指导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保持同市文化主管部门信访机构的工作联系,并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厅办公室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向社会公布文化厅信访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为信访人依法信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文化厅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抓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办理群众信访事项。

各直属单位要确定信访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文化厅信访工作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文化厅系统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采取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建议等方式予以化解。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发现本单位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条文化厅办公室及各直属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严守信访工作纪律。不得遗失信访材料和信访档案,不得向信访人泄露工作秘密或将检举、控告信件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个人和单位。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文化厅信访工作建立信访工作协调会议制度,通过会商、协商、督查等方式,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应当依法到文化厅办公室指定的场所或直属单位信访机构进行信访活动。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九条文化厅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上级组织或领导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二)对文化工作或文化政策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信访事项;

(三)反映、检举文化厅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信访事项;

(四)对文化厅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申诉信访事项;

(五)其它应由文化厅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条文化厅办公室和各直属单位信访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十一条重要的信访事项,或上级组织和领导直接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应由文化厅受理的信访事项,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可直接作出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属文化厅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可直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其它信访事项原则上按职能分工,交到有关处室处理或作为转办类信访事项转给直属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应在收到信访事项或收到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材料1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如不能直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应及时交给有关处室或转给直属单位处理。有关处室收到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后10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经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书面告知信访人。做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向信访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各直属单位信访工作机构应在收到群众信访材料1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直接书面告知信访人。直属单位收到文化厅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在10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直接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报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备案。做出不受理决定的,要向信访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信访人地址不详或姓名不清(匿名)的信访事项可不受理。

第十三条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收到信访事项材料后,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进行初步分类,分别做出转送、转办、交办的处理。

(一)对文化工作、文化政策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的一般性的信访事项,做出转送处理。

(二)上级有关组织转办或领导批示,需请直属单位或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办理的一般性信访事项,应做出转办处理。

(三)以下情况,应及时做出交办处理:

1.需要有关处室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信访事项;

2.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已经做出受理决定,需要请有关处室办理的信访事项;

3.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已经做出受理决定,需要请直属单位或市文化主管部门协助办理的重要的信访事项;

4.依法应当由文化主管部门受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应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办理的重大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转送类信访事项,由文化厅信访机构进行登记,填写《陕西省文化厅信访事项转送单》,连同信访材料转送给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或市文化主管部门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转办类信访事项,由文化厅信访机构进行登记,填写《陕西省文化厅群众信访事项转办单》,连同信访材料转给有关直属单位或有关市文化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交办类信访事项,由文化厅信访机构进行登记,填写《陕西省文化厅群众信访事项交办单》,连同信访材料交给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办理,或拟发《陕西省文化厅信访事项交办函》,交给有关市文化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有关处室收到厅办公室信访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如信访办公室尚未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要在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经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告知信访人;如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已经做出受理决定的,有关处室应在60 日内办理完毕,经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八条有关处室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需要有关处室和单位协助办理,办理单位应及时向厅办公室信访机构提出,厅办公室信访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办理。因客观条件制约,不能在60日内办理完毕的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办理处室经厅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办理时间的理由及办理进度。

第十九条直属单位和各市文化主管部门收到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在60日内办理完毕。在办理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办理完毕后,应将办理结果书面报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由文化厅办公室信访机构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上级交办部门或领导。

直属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直接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条接待群众来访的操作规程:来访人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地点上访。信访办公室或有关人员要及时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倾听来访人陈述,根据来访人的陈述,整理填写《陕西省文化厅来访人员登记表》。做出初步处理的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属文化厅职能范围的,应向信访人出具不受理告知单,向其进行解释,耐心劝返。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文化厅职能范围,但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要请有关处室核实情况,提出意见的,可进一步与之详细交谈,做好接谈记录,或留下其自备的文字材料,请信访人回去等待答复。

(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文化厅职能范围,但是专业性、政策性较强,厅办公室信访机构可根据需要请有关处室和单位派人共同接谈。如当场能做出答复或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如当时无法做出答复,或无法做出受理与否决定的,可劝其回去等待答复。

(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文化主管部门职能范围,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须由下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其属地文化主管部门或属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介绍其到属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要求来访人员选出5人(含5人)以下代表,填写《陕西省文化厅来访人登记表》;如有10人以上集体访时,应立即向厅办公室主任报告,按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信访机构应依照法定职责,按照谁交办、谁督查的原则,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了解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直至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信访人对文化厅直属单位处理意见不服,应自收到有关单位书面答复的30日内向文化厅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厅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的30日内办结,并将复查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文化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