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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的通知

杨陵区文体旅游局(出版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现按照上述规定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下放至你局,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并加强对持证经营单位的监管。

 

杨凌示范区文广新局

2018年7月12日